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544号颁布时间:1996-10-09

     1996年10月9日 深地税发[1996]544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6]245号《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行政事 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分局接通知后要向当地区政府汇报,取得当地区政府的支持,同时迅 速召开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动员大会(包括辖区内的市属行政、事业 单位),将通知精神贯彻到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并将自查表发送到各行政事业单位。 各检查分局应配合征收分局开好动员大会。   二、各征收分局应于10月31日前负责收回《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 自查表》,并于11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自查结束后,各检查分局应按通知要求组织进行重点抽查工作。   四、凡未按规定进行自查的行政、事业单位,各检查分局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对检查出来的违章行为,比照深地税发[1996]509号《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偷、 抗、骗税违法行为及清理欠税专项检查的通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分局应将此项工作与当前我局正在开展的打击偷、抗、骗税违法行为及汪 理欠税的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并将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检查工作列为专项检 查的一个重要内容。 附:一、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征 收营业税的通知(略)   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自查表(略)   三、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自查汇总表(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