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房地产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565号颁布时间:1996-10-16
1996年10月16日 深地税发[1996]565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6]215号《关于拍卖行拍卖房地产征税问题
的批复》称:
一、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债务人的房地产用以偿还债务
的征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拍卖机构受法院委托拍卖债务人的房地
产用以偿还债务属销售不动产行为,纳税人是被拍卖的不动产所有人(债务人)。因
此,对拍卖成交额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
按照《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点,‘拍卖成交后,出具凭证,
代为扣缴有关税费、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以及运输等手续的规定,请你们与
有关拍卖机构办理有关委托代征手续。
二、对拍卖机构拍卖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
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用以偿还债务的,对拍卖成交额,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依
5%计征营业税。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的房产地收入,若如
数上缴财政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