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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17号颁布时间:1997-01-07

     1997年1月7日 深地税发[1997]17号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 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 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 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 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 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 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 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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