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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37号颁布时间:1997-01-21

     1997年1月21日 深地税发[1997]37号 各分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2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 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保 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 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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