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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所得税、营业税返还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深财企[1998]12号颁布时间:1998-03-20

     1998年3月20日 深财企[1998]12号  市级资产经营公司:   根据深财预[1997]29号“关于1996年缓交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请示”和市政 府领导的批示,1966年缓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还政策采取直接注资的办法。现就有 关企业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1.资产经营公司收到财政返拨款时,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增加国家资本金;资 产经营公司拨给属下企业,作长期投资处理。   2.生产经营企业收到资产经营公司转拨的财政返还款时,作增加企业的国家资 本金处理。   3.机场公司收到的营业税返还款,按上述办法处理。   上述资金落实后,企业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注册资本。凡有类似情况, 财务问题按本规定处理;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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