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所得税、营业税返还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深财企[1998]12号颁布时间:1998-03-20
1998年3月20日 深财企[1998]12号
市级资产经营公司:
根据深财预[1997]29号“关于1996年缓交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请示”和市政
府领导的批示,1966年缓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还政策采取直接注资的办法。现就有
关企业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1.资产经营公司收到财政返拨款时,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增加国家资本金;资
产经营公司拨给属下企业,作长期投资处理。
2.生产经营企业收到资产经营公司转拨的财政返还款时,作增加企业的国家资
本金处理。
3.机场公司收到的营业税返还款,按上述办法处理。
上述资金落实后,企业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注册资本。凡有类似情况,
财务问题按本规定处理;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