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美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改出售房屋净收益税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8]46号颁布时间:1998-08-28

     1998年8月28日 深地税函[1998]46号 深圳美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我司因房改出售房屋净收益部分应按住房改革文件精神计入住房 周转金项下处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你司销售房屋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你公司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如符合《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 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43号)的精神,属于 房改性质的,可提供我市房改办审批的批文,到有关税务部门办理免征营业税的手续。   二、关于你公司出售房屋给职工收益部分的税务处理,仍应按《关于对深圳美光 实业股份公司销售住房溢价部分征免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8]208号)执行。   特此函复。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