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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贷业务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544号颁布时间:1998-12-01

     1998年12月1日 深地税发[1998]544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转贷业务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转贷业务,以贷 款利息减去借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业务,是指将借人的资金贷 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对企业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应对其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 计征营业税。   此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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