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商报申请对汽车大世界租金收入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9]22号颁布时间:1999-04-07
1999年4月7日 深地税函[1999]22号
深圳商报社:
你社《关于申请对汽车大世界租金收入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报告》收悉。对你社
提出汽车大世界以营业总额减去所支付的土地租金后的差额为应税营业额的问题,经
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除税法规定的情形外,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现行税法规定除了对联运、旅游、建筑分转包等业务可
以按差额征税外,对转租业务,税法并没有规定可以按差额征税,故对汽车大世界的
租金收入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支付给香蜜湖公司的租金不能扣除。按照现行税收管
理权限,营业税哪些项目可以按差额征税等政策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因此对
你社提出的申请,我局无权批准。
特此函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