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195号颁布时间:1999-05-10
1999年5月10日 深地税发[1999]195号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1999]177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
算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
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中,将证券管理部门收取的证券
市场监管费列入了不征收营业税的名单,这是指证券管理部门,不包括从事证券经营
业或为证券经营提供服务的单位。因此,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证券交易手续费收
入应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上交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费。
对我市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手续费收入应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