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475号颁布时间:1995-11-21
1995年11月21日 深国税发[1995]475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拍卖行受执罚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委托拍卖罚
没物品,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收增值税,
并不得开具(或申请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拍卖行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拍卖非罚没物品,拍卖成交后,按照深国税发
[1995]177号通知的规定,拍卖行以拍卖成交价的6%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各分局接通知后,应结合财税大检查工作对所辖拍卖行95年度纳税情况作一
次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填写《深切圳市拍卖行纳税情况查处表》
(见附件二)。有关查处情况及查处表请于12月1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二:《深圳市拍卖行纳税情况查处表》
深圳市拍卖行纳税情况查处表
拍卖行名称:
拍卖物品成交情况 缴纳增值税情况 处理情况
月份 物品类别 成交金额 已缴 欠交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合 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