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542号颁布时间:1999-11-29
1999年11月29日 深地税发[1999]542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
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1、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仍按我局
《转发省地税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68号)执行。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税
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1年内未发生应缴营业税的
行为,或其应缴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退税。
3、对没有获得《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收入资格证书》的外商
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业务,申请减免营业税的,应按我局征管工作规程中明确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关于所得税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
额时由企业等社会力量所在地征收分局受理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