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深税联发[1995]66号颁布时间:1995-02-23
1995年2月23日 深税联发[1995]66号
各分局(二分局不发):
据部分分局反映,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4]203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所作补充规定,
未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增值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市局予
以明确。
对此市局作如下补充规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27号文规定,对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粮食、食用植物油的业务收人,在1995年底前可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但仅限于零
售环节。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