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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年审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249号颁布时间:1997-05-26

     1997年5月26日 深国税发[1997]249号 各征收分局、登记分局:   金银首饰消税改生产环节为零售环节征收已实施二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改 善和强化征收管理,市局决定从6月1日至6月20日对全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 定登记进行年审。   一、年审范围   凡经我市国税局核准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二、企业应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年审登记表》(表样附后,各分局印制 发放),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扫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五)1995年至1996年领用《金银首饰购货证明单》的情况说明;(注明数量及 销售金额);   (六)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1995年至1996年度金银首饰 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情况说明;   (七)会计人员、办税人员资格证明;   以上资料经分局审核后统一报送市局审批;由登记分局办证、发放新的《金银首 饰消费税认定登记证》。   三、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年审资料的,征收分局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在规定 期限内不能改正的,征收分局可取消其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并抄报市局;   (二)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的,征收分局依《征管 法》第37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发现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丢失、买卖、伪造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和 《证明单》的,征收分局依《征管法》第37条之规定处罚。   (四)发现纳税人有其他违反税收规定的,征收分局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年审登记表   2、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表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年审登记表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营地址 电  话 邮 编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认定登记证号 1995、1996年领用证明单总份数 银行账号 营业执照号 许可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财务负责人 主管税务分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国家税务局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送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审核,一份由市 国家税务局审批机关保留。 表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营地址 电  话 邮 编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账号 营业执照号 许可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财务负责人 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送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审核,一份 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机关保留。   2、申办单位如尚未取得许可证,应在“许可证号”档内填写人民银行批件的 文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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