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年审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249号颁布时间:1997-05-26
1997年5月26日 深国税发[1997]249号
各征收分局、登记分局:
金银首饰消税改生产环节为零售环节征收已实施二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改
善和强化征收管理,市局决定从6月1日至6月20日对全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
定登记进行年审。
一、年审范围
凡经我市国税局核准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二、企业应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年审登记表》(表样附后,各分局印制
发放),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扫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五)1995年至1996年领用《金银首饰购货证明单》的情况说明;(注明数量及
销售金额);
(六)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1995年至1996年度金银首饰
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情况说明;
(七)会计人员、办税人员资格证明;
以上资料经分局审核后统一报送市局审批;由登记分局办证、发放新的《金银首
饰消费税认定登记证》。
三、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年审资料的,征收分局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在规定
期限内不能改正的,征收分局可取消其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并抄报市局;
(二)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的,征收分局依《征管
法》第37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发现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丢失、买卖、伪造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和
《证明单》的,征收分局依《征管法》第37条之规定处罚。
(四)发现纳税人有其他违反税收规定的,征收分局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年审登记表
2、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表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年审登记表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营地址 电 话 邮 编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认定登记证号
1995、1996年领用证明单总份数 银行账号
营业执照号 许可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财务负责人
主管税务分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国家税务局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送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审核,一份由市
国家税务局审批机关保留。
表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营地址 电 话 邮 编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账号
营业执照号 许可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财务负责人
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送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审核,一份
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机关保留。
2、申办单位如尚未取得许可证,应在“许可证号”档内填写人民银行批件的
文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