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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东方盟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9]430号颁布时间:1999-09-27

     1999年9月27日 深地税发[1999]430号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界定深圳市东方盟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业收入纳税问题的请示》 (深地税罗发[1999]48号)收悉。该公司接受深圳戏院的委托,利用电视介绍深圳 戏院经营的节目,并从深圳戏院取得收入,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第七款规 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灯、路牌、招贴、橱窗、 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 宣传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该收入属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服务 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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