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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经营减税、免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税发[1994]11号颁布时间:1994-01-06

     1994年1月6日 深税发[1994]11号 各分局:   一九九四年实施新的增值税后,为了保持特区进口货物的优惠政策,保障特区企 业正常经营进口货物,现将深圳特区企业经营减税、免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有关 规定通知如下:   一、沙头角镇内(中英街)的企业经营从境外购进的免税货物,一律按不含税的 销售总额,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使用普通发票。   二、深圳市免税商品供应总公司、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及其所属免税 商店,经营免税货物,一律按不含税的销售总额,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使用 普通发票。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享有减税、免税进口货物经营权的其他企业,持本企业批文 直接进口减税、免税货物进行经营,一律按批发、零售总额,依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 率(17%或13%)计算销项税额。   属批发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售价与销项税金分别填列,分别记账,一并向 购货方收取。但售价必须换算为不含税价,其公式:   不含税价=原含税售价÷(1+增值税税率)   销项税额=不含税价×增值税税率   企业在进口货物时海关已征的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确定)和经海关减征、免 征的增值税(凭减税、免税进口货物的批文、进货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查后认定),可 作为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就是企业应纳的增值税。   企业既经营减税、免税进口货物,又经营从国内进货的货物,必须分别记账,分 别核算。否则,对其进口货物经海关减免的增值税,不得作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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