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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64号颁布时间:1998-12-10

     1998年12月10日 深国税发[1998]564号 各分局、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 函[1998]156号)精神和全市流转税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结合我局实际,重 新修订了《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1、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略)   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对一 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的纳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 审办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 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是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而采取的一项基础性措施。   第三条 年审对象:   所有经我市国税机关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认定未满12个月的临时 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年审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生产、贸易、劳务提供的应税销售额实现情况;   (二)会计人员的配置与会计核算状况;   (三)纳税申报、销售票据使用以及税务资料提供等情况。   第五条 年审时间: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   第六条 年审报送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件二);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   (五)法人代表、会计办税员的身份证件及办税员上岗合格证明;   (六)上一年度财务年终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七)上一年度和本年度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规定报送的资料。   第七条 年审受理单位:   为主管一般纳税人的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区)局。   第八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 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方式征收管理:   (一)从事商业经营的(包括兼营),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二)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年度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境内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总额, 包括免税销售额和出口销售额。   第九条 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限额,但未达到一般纳税人 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上一年度所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 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方式征收管理:   (一)法人代表身份不实的;   (二)会计、办税员未了解增值税法规或未持有深圳市会计证的;   (三)未按财政部及深圳市财政部门的会计制度和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设置 账薄和科目,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   (四)未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五)有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六)不按规定管理增值税专用专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累计3个月未申报纳税或连续6个月零申报或负申报而无正当理由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生产无厂房设备)、无经营性资金或无生产经营人员的。   第十条 年审对象改为全部销售免税货物(不包括地产地销货物和出口货物)的, 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都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 方式征管。   第十一条 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存在第九 条所列款项情形之一者,征收分(区)局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增值 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申请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征收分(区)局除根据《国务院关 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外,应责令限期补办年审,并暂停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 专用发票领购簿。   第十三条 年审形式:   税务机关应根据所辖区域内一般纳税人的分布状况、交通条件等客观情况,以方 便纳税人为原则,可采取分片定点,按点巡回或集中办班等年审形式,并对纳税人的 会计,办税员的增值税税收知识实行考核检查。   第十四条 年审程序:   (一)年审对象须在国家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征收分(区)局填报《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送第六条规定的年审资料;   (二)征收分(区)局接受申请时,应对资料、表格进行验核,如发现资料不全, 表格填写不详,应不予受理。若经验核无误,应予以受理,并签发办文回执。   (三)征收分(区)局应组织税政科、核税科、发票科、计算机科有关人员,负 责具体审验工作,并重点做好会计人员的政策年审考核。对于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 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限额,但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上一年度新认定 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征收分(区)局应派员实地核查。   (四)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由税政科在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发 票领购薄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 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合格专用章,并将信息输入计算机,同 时将《税务登记证》(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薄》及申请表二份退还核税科,其余资料归档保管。   (五)凡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向纳税人发出《取消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决定书》(附件三),由税政科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 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附件四),并将信息输入计算机,同时将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申请表二份退还核税科,其余资料归档保管。发票科做好 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的工作。   (六)对限期整改企业,由税政科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五),并将信 息输入计算机,同时通知核税科、发票科、征收科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增值税 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经限期整改后的企业,可在期限将满之前再次申请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验证申请表》、经征收分(区)局验收合格,应恢复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予以进项税额抵扣权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并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 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验证专用章”。验收不合格的,征收分 (区)局应继续限期整改,但期限最长不得跨越下一年度。   第十五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征收分(区)局应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 范征管资料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519号)的规定,做好年审资料档案 管理以及统计总结工作,并于当年6月15日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附 件六),以及年审工作情况总结上报市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 以本办法为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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