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进口液化石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8]26号颁布时间:1998-01-20
1998年1月20日 深国税发[1998]26号
罗湖征收分局:
经你分局审核的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特区自用物资额度内进口成品油
税款抵扣申请审核表》收悉。该公司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按国家规定进口作为特定
区域自用物资的液化石油179,746.382吨,其中:32,234.679吨按规定销售给本特区
内生产自用单位,40,322.828吨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
税发[1997]303号通知,同意该公司进口上述液化石油销售给本特区内生产自用单
位部分,取得的《海关特定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暂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抵扣
税款合计为10,012,161.83元,其余48,702,717.25元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年终后,
可按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调整和确认该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燃气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进口液化石油海关缴款书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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