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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新鸿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成品油增值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571号颁布时间:1997-12-11

     1997年12月11日 深国税发[1997]571号 福田征收分局:   深圳市新鸿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口自用成品油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 的申请报告》(深鸿集字[1997]第037号)收悉。深圳市新鸿光(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于1996年4月至1997年6月按国家规定进口作为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的成品油22000吨, 按规定销售给本特区内生产自用单位。根据深国税发[1997]303号通知,同意该公司 进口上述成品油所取得的“海关特定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6份,见附件)暂 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款合记为7,963,498.70元。年终后,我局将根据有关规 定对该公司作出检查,调整和确认该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进口自用成品油基本情况汇总一览表 (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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