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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深税发[1994]35号颁布时间:1994-01-19

     1994年1月19日 深税发[1994]35号 各分局、稽查大队:   关于建筑安装税收的征收管理,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华西企业公司、市政工程公司、江苏建筑安装公司深圳一公司、中建三公司 第一工程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工程公司、汕头市达豪建筑安装公司深圳公司、广东省 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汕头市建 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深圳公司、艺丰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等十一户建筑安装企业,由 企业自行填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收取工程款,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下属单 位、个人承包(租)、挂靠经营单位,凡未设置帐簿,或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 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分别由其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 育附加费的同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除第一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安装企业收取工程款,由企业分别到工程所在地 的罗湖、沙头角、福田、南山、蛇口、宝安、龙岗税务分局和税务三分局(以下简称 工程所在地税务分局)填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   未设置帐薄,或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建筑安装 企业、个人承包(租)经营单位,由工程所在地税务分局在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 育费附加的同时,带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当前我市建筑安装行业的盈利水平及建筑安装单位的收入情况,核定企 业所得税带征率为1.2%,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2.6%。   四、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后进行分(转)包,或承接分(转)包工程后再分 (转)包的,除最后承接工程的单位按承接工程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 育附加费外,其他承包、承接工程的企业,分别按承包金额与分(转)包金额之差, 或按承接分(转)包金额与再分(转)包金额之差,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 附加费。   五、我市范围内由一个单位承包、或多个单位承包的跨税务分局管辖区的同一工 程,分别由各承包单位的各自施工工程始点所在地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 教育附加费。   六、建筑安装企业必须自有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签订承包工程、 分(转)包工程合同、合约、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建筑安装企业承接工程申报 表》,连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承包工程、分(转)包工程合同、合约、协议 等资料复印件报送工程所在地税务分局。   七、市局深税发〔1993〕510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停止执行。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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