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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分局办税大厅开设分类专业窗口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449号颁布时间:1995-11-20

     1995年11月20日 深地税发[1995]449号 各分局:   为使征管体制改革后,各征收分局办税大厅开设的窗口能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同时也为方便各类纳税人办理税申报等税务事宜,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各征收分局办 税大厅开设窗口的种类、数量及应提供给纳税人的服务设施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 行。   一、开设专业窗口和服务设施   (一)纳税申报窗口   按A、B、C纳税人分类分设“A类纳税申报”、B类纳税申报’、“C类纳税申报” 窗口。可根据本分局纳税申报的业务量和大厅的面积,各类设置若干个。一般对B类 纳税人应多设几个窗口。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窗口;   (三)零申报窗口(免税期或亏损暂时无税申报);   (四)现金税款征收窗口;   (五)银行营业窗口;   (六)填开票证(含临时填开发票)窗口;   (七)发票供应窗口;   (八)税务违章处罚窗口。接收因税务违章被处罚的纳税人申报补税和缴纳罚款 的窗口。   (九)税务文书受理窗口。接收减免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外出经 营证明等税务事宜的窗口。   (十)税务资料、报表发售、发送窗口。发送、发售纳税申报表等税务文书、资 料的窗口;   (十一)宣传、咨询窗口;   (十二)电脑查询窗口;   (十三)办税大厅内至少要安装2-4部电话,其中最少要有一部磁卡电话和一部 投币电话。具体根据分局纳税人的需要设置,由各征收分局向邮电部门联系安装。   (十四)安装多媒体电脑触摸屏(四部);   (十五)安装大型电脑屏幕;   (十六)设置纳税人休息茶座。在办税大厅设置纳税人休息茶座,方便纳税人填 写各种资料和供应纳税人茶水、饮料等。   除上述规定的窗口和设施外,各征收分局可根据本分局实际情况增设必要的窗口 和设施,但上述规定的窗口设施不能随意减少。   二、办税大厅开设银行窗口的租金规定   征收分局在办税大厅开设的银行窗口,必须与进驻银行签订合同,有偿出租或收 取租金。各分局要参照有关省市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置银行窗口的管理办法,提出 有偿出租的条件,其每平方米的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同地区同类用途的商业租金标准, 具体由各征收分局与有关银行协商办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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