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自行组织入库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71号颁布时间:1998-12-11
1998年12月11日 深国税发[1998]571号
各分局、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
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要求,市局决定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由征收
分局入库的办法,改由稽查部门自行组织入库。宝安、龙岗及特区内的征收分局查补
税款入库,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但对查补收入进行单独统计。稽查分局查补税款从
1999年1月1日起自行组织入库,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税款账户开设
各稽查分局统一在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国库处分别开设中央预算收入账户(0201)
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账户(0229),按照国库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款的收入和退库业
务。
二、会统业务处理
稽查部门查补收入自行组织入库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制度》
规定,各稽查分局属于“双重业务单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负责与
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必须对税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一)征收税款。各稽查分局根据本分局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开出相应的
《税收收入通用缴款书》,并在电脑备注栏注明编号及“查补”字样。税款缴入各分
局在国库处开设的账户。打印税票后的次日内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汇总装订成册,
送会计作为记账的应征原始凭证。
(二)税款入库及预算级次。各稽查分局按日将开出的税书缴款书送达企业开户
银行扣款后上解国库。其中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划解中央金库;查补的地方预算收入
部分由人行国库处划解市本级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年终各稽查分局提供分属地、分税
种的稽查收入入库清单,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单独结算。
(三)税票比销及对账。稽查分局每日收到国库返还的税票后,在电脑上进行税
票销号比销。月终按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实施〈国库与财政、征收
机关对账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1998]244号)进行对账。
(四)会计凭证的传递。税收会计凭证的传递按我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会
计原始凭证传递制度》(深国税发[1996]83号)执行。
(五)记账及编制报表。根据税收资金活动登记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统计台
账等。并按规定编制各类计、会、统报表上报市局。
(六)票证管理。税收票证管理按照我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
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304号执行)。
(七)对逾期尚未缴纳查补税款户的处理。逾期尚未缴纳查补税款的企业,稽查
分局负责将有关信息通过电脑通知相关的征收分局,停止对该企业的发票供应。
三、人员安排及培训
(一)稽查部门查补收入自行组织入库后,独立处理查补税款的征收入库业务,
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因此须相应增加会统岗位人员2人以上,征收开票业务与会计、
统计、票证管理业务必须分离。
(二)新增加的计会业务,第一稽查分局由计算机科负责;第二、三、四稽查分
局由执行科负责。
(三)各稽查分局调配的计会人员,必须于十二月二十日前到岗,十二月下旬市
局将组织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征收开票、会统业务处理、电脑应用等。
四、电脑程序调整
(一)企业档案资料要求完整。征收分局和相应的稽查分局现有的企业资料要合
并,信息共享。
(二)调整稽查分局电脑程序,相应增加开票、比销、划解入库、打印退库书、
对逾期未缴纳户停止发票供应的信息传递等功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