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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公告

深国税告[1998]1号颁布时间:1998-12-31

     1998年12月31日 深国税告[199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税 务登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以下 简称“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 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持有关证件到市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 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国税局税务 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停业时间在半年以内(含半年)的,到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征收机关 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时间超过半年的,到市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纳税人应当于停业期满前15日到办理停业的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按 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或者停、复业的,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 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对满30日仍不改正的,将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咨询电话:   税务登记分局:16801631-16801648          16821631-16821648   沙头角征收分局:5552302   南山征收分局:6663853   蛇口征收分局:6692434   宝安分局:7785180   龙岗分局:883026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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