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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企业”使用电脑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77号颁布时间:1999-02-10

     1999年2月10日 深国税发[1999]77号 各分局、区局:   为了保证地产地销税收管理的连续性,以及规范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市 局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凡使用防伪税控机开具增值税电脑专用发票的“地产地销 企业”,发生地产地销业务时,须在备注栏中输入“地产地销”字样,否则,一律视 作销往特区外,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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