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待清理呆账税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300号颁布时间:1999-07-09

     1999年7月9日 深地税发[1999]300号 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会计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增设了 “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为了做好“待清理呆账税金”管理的有关工作,及时 掌握呆账税金的发生情况,并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清理呆账税金”的范围   1. 超过3年(从税款滞纳日算起)经税务机关催缴仍未收回,纳税人又没有清 缴能力的欠税;   2.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税款。   二、待清理呆账税金的呈报、核实、审批程序   1. 正常申报形成的呆账税金由征收分局核实后,填报《呆账税金审批确认书》 (以下简称《确认书》,表式附后)一式三份,报市局审批。   2. 查补税款形成的呆账税金以及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 收回准备核销税款,由检查分局核实后,填报《确认书》一式三份,报市局审批。   3. 各分局在报送《确认书》同时,应报送一份核实材料,核实材料内容包括: 企业概况、欠税原因、近3年纳税及欠税清缴情况等。   4. 呆账税金一律报市局比照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规定审批。   5. 市局审批后的《确认书》,“分局核算联”退征收分局,“分局存查联”退 呈报分局存查,“市局存查联”及“核实材料”存计财处。   6. 征收分局应在收到经审批的《确认书》“核算联”后,两天内送交计财科, 计财科将“核算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录入计算机,这部分欠税从“待征”类科目转 入“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   7. 已转入“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的欠税,由呈报的分局跟踪管理。经催缴清 理收回的欠税,按原纳税申报表号(或处理决定书号)征缴入库。市局计算机中心对 有关的征管软件作相应调整。   8. 《确认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分局使用时应按编号管理,以便核对呆账税 金的发生和变化情况。   以上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 附:《呆账税金审批确认书》式样(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