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审批制度改革内容及操作程序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113号颁布时间:1999-08-02
1999年8月2日 深地税发[1999]113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83号令)的精神,纳税人在办
税过程中需报我局审批的项目5项、核准的项目17项、备案的2项。现将这些项目的具
体内容及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改革内容及操作程序,认真办理各项审批或核
准事宜。
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税务文书(办理税务登记及向上一级税务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除外),统一由征收分局(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并发给纳
税人回执,在回执上注明税务机关办结时限及纳税人取回日期,同时对受理的税务文
书进行分类登记及转办。
三、各单位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文书,要严格遵守办税服务承诺及本通知精神,
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四、凡在税务文书办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操作程序及超过审批时限办理而受到纳
税人投诉的单位或个人,除按市局制定的有关制度处理外,另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制度改革内容及操作程序
审批事项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审批对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审批内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审批条件: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主管征收(检查、稽
查)分局局长或市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纳税人
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
分局加具审核意见后,必须报市局审批。
审批程序:
(一)征收分局审批程序
1. 纳税人向主管征收分局(含征收所,下同)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2. 纳税人提出申请,应到主管征收分局宣传咨询窗口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表》一式四联,如实填写后报送到征收分局宣传咨询窗口。延期时间在2个月以上、
税款200万以上的,由分局加具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审批;其他由征收分局
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即可按批准延期日期缴纳税款;
3. 纳税人申请延期税款到期后,应按时向主管征收分局缴纳延期税款,缴交时
应携带原批准的申请表查验。
4.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需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附上次审批申请表。
5. 分局和市局受理审核、审批后,必须按规定将审核审批日期、审核人、签发
人姓名分别录入电脑。
(二)检查、稽查分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
1.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由检查、稽查分局查补的税款、罚款的,应向作出违章
处罚的检查、稽查分局直接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申请报告及
清缴该缓交税款的计划。
2. 负责查处的主管科室应根据纳税人补交税款的实际困难提出意见,报分管副
局长或局长按审批权限审批。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额较大的,分局应集体讨论审
批。负责审批的单位和领导要盖章和签名。
3. 审批后由检查、稽查分局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联发纳税人,一
联主管科室留存。
4. 纳税人申请延期税款到期到征收分局缴交时应携带原批准的申请表查验。
5. 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分局应严格控制。
6. 审批权限。查补税款(含滞纳金、罚款)申请延期时间在2个月以上,金额
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分局加具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审批;其他由检查(稽
查)分局审批。
审批时限:
1. 属分局审批的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 属市局审批的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监管措施:
1. 严格审批程序,层层把好关。
2. 严格按审批意见,办理延期纳税。
3. 督促纳税人延期税款到期后,按时缴税。
4. 超过入库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审批事项二: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
审批对象:申请印制发票的纳税人。
审批内容:申请印制发票。
审批条件:
1.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
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 用票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
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印制发票的申请。
审批程序:
1. 征收分局发票管理科长根据申请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2个
工作日内报市局主管业务处审批。印制发票面额在10万元位以上(含10万元位)的须
经分局分管副局长审签后报市局主管业务处。经市局主管业务处审批后,开给申请单
位《印制发票通知书》,通知其到印刷厂办理印刷发票手续、交纳印刷费。市局主管
业务处和各分局发票管理科,应将审批后的申请内容按规定录入电脑。
2. 东鹏印刷厂按《印制发票通知书》要求印好发票票样后,要通知申请印制单
位进行核对,并报市局主管业务处审核,经审核符合标准后再印制。发票印制完成后,
通知印票单位结算提票,并将印制发票出库单录入电脑。同时将印好的发票样式各送
一份给市局主管业务处和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管理科。
审批时限: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印刷厂在30个工作日内印制完成并交付使用。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九、十条。
监管措施:1. 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监管;
2. 组织发票专项检查;
3. 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发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予以处罚。
审批事项三: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
审批对象:申请再投资退税的纳税人。
审批内容:申请再投资退税。
审批条件:
1.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
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再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再投资退税。
2. 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投资利润
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3.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
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4.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
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
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审批程序:
1. 纳税人如实填写《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送交征收分局文书受理窗口,
同时提供有关资料证明;
2. 文书受理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和《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填写
内容与提供的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等资料进行审核,即时核对电脑中纳税人已缴税款
的记录,审核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
字样印章。根据本规程的时限规定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
送还纳税人;
3. 征收分局将文书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送相关检查分局;
4. 检查分局收到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再投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
检查结果在《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将文书和资料送市局审批;
5. 市局涉外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拟定批复文件连同退(抵)税文书、
资料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6. 经审批同意退(抵)税的,由征收分局文书受理窗口负责将批复文件送交纳
税人。
审批时限:5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监管措施: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内部审理。
审批事项四:纳税人申请总公司管理费摊销
审批对象:具有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且为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
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纳税人。
审批内容:总机构管理费摊销标准。
审批条件:
1. 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 总机构对全资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员、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
实行统一管理。
3. 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
4. 总机构管理费摊销仅限于全资总公司。
审批程序:
1. 由总机构出具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提供联
系电话和联系人。
2. 企业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支出决算表、本年度计划提取
管理费的明细表及其增减变化说明、分摊企业名称和具体数据。
3. 主管征收分局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相应的检查
分局。
4. 由主管检查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总公司上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情况检查后加
具意见呈报市局,按审批规定审批。
5.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属地的,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征收
分局受理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呈报市局审查后批复。
6. 总机构与分摊管理费的企业不在同一城市的,由总机构直接呈报市局上报国
家税务总局审批。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税
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
监管措施:专项检查。
审批事项五:纳税人申请坏账损失核销
审批对象:申请坏帐损失核销的企业。
审批内容:坏账损失核销。
审批条件:
1. 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
2. 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不能收回的;
3.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不能收回的;
审批程序:
1. 申请坏账损失核销的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坏帐核销申请,
并到主管征收分局申领申请表格。
2.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坏账损失申请书及相资料证明(符合审批条件3的企业
要作表详列债务人清单、应收账款发生时间及账面余额)报送主管征收分局税务文书
受理窗口,由征收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相关检查分局,由检查分
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及证明进行审核和调查;
3. 按财产损失权限由分局加具检查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
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六款。
监管措施:组织专项检查;严格审批程序。
核准事项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注销登记
核准对象: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停业登记的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登记。
核准条件:
1. 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深圳机构,
“三来一补”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3)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分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提供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证明复印件;
(7)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30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由工商局开出的
“办理工商执照工本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2. 办理变更登记的条件:
(1)改变纳税人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
(4)改变经济性质、核算方式、隶属关系;
(5)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6)改变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或开户银行纳税帐户(包括开户银行及帐号);
(7)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在本行政区迁移;
(8)改变营业执照号码、电话号码;
(9)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3. 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被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4. 停业登记的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在15日
以上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核准程序:
1. 核准税务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营业执照正本向税务登记分局(宝安、龙岗税
务登记科,以下同)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标绘本单位或个人所在地位置,加
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送到税务登记分局。
(3)税务登记分局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和提供的有关证件、
资料审核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准予登记,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
务登记证)。
2. 核准变更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如实填写好《变更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随同下列证件、
资料报送到登记分局登记大厅。
A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B 登记分局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表;
C 变更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D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或者有关
机关批准、宣布变更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E 纳税人变更(1)至(5)项内容的,提供由征收分局签署意见的《变更税务
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其中变更第(4)项内容的,需由相应检查分局对其实施检
查。
(2)税务登记分局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和有关证
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重新登记,修改或者重新换
发税务登记证件。
3. 注销登记的程序:
(1)征收分局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对其中的
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由征收分局主管评税科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中查账
征收纳税人的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应的检查分局;
(2)检查分局按照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3)征收分局按处理意见,清缴纳税人税票;
(4)登记分局按照核准条件,办理注销意见。
4. 停业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领取停业登记表,如实填写停业理由、时
间、停业前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2)主管征收分局(所)评税科接到申请后应在2日内进行审核并实地审查后,
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
业登记。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提出复业申请,
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并领回有关证件、发票等。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
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核准时限:
1. 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特区内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申办资料齐全、准
确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宝安、龙岗两区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申办资料齐
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 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缴清发票和税款后,1个工作日
内办结。
3. 办理注册注销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在缴清发票和税款后,1个工
作日内办结。
4. 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在缴清税款、发票及发票购领薄、税务登记证件后5
个工作日内办结。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收管理法》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管措施: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
登记分局寄发《限期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或登报公告,责令限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年审;
3. 组织清理漏管户检查。
4.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将视为已恢复营
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管。
5. 电脑录入停业信息、自动生成复业时间。
核准事项二:纳税人申请确定申报方式
核准对象:申请确定申报方式的单位和个人。
核准内容:申报方式的确定。
核准条件:定期定额纳税人可采用电子报税、电话、IC卡、磁卡、上门使用申报
卡申报方式申报纳税;查账征收纳税人可采用微机、报税器、传真、邮寄申报、委托
税务代理申报、使用申报表上门申报等方式申报纳税。其中纳税人有微机的可采用微
机申报;纳税人没有微机的可采用报税器申报。
核准程序:
1. 纳税人书面报告主管征收分局(所);
2. 主管征收分局(所)按照核准条件核准。
核准时限:3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
监管措施:定期组织检查。
核准事项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
核准对象: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核准内容:申请延期申报纳税。
核准条件: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不能按期办理纳
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2. 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
3. 提供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申报的有关证明。
核准程序:纳税人向征收分局报送《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主管征收分局征收
科收到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后,经调查核准报主管分局长核准。然后将核
准情况输入电脑。《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一份送发纳税人、一份存入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征管资料档案。
核准时限: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
条。
监管措施:由主管征收分局在延期时间到期后向纳税人发出催报催缴通知;组织
清理检查。
核准事项四: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税
核准对象:申请政策性减免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核准内容:所有政策性减免税的申请。
核准条件:
1.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政策性的减税、免税;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减免税申请表》;
4. 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
5. 申请减免税的理由;
6. 提供与减免税条件相符的情况和数据;
7. 申请减免税的税种、起止时间、减免的数额。
核准程序:纳税人向主管征收分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递交《减免税申请表》有关
资料。属检查分局审批的,由征收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转交相关检查分局。
主管征收分局或检查分局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有关
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意见,属权限范
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批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报
表》加盖公章后报市局。经市局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分局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
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
核准时限:
1. 属分局审批:对申请资料齐备的,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 属市局审批:对申请资料齐备的,于20个工作日内予回复。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监管措施:
1. 由主管征收分局、检查分局对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核。
2. 监督核准工作程序。
核准事项五:纳税人申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
核准对象:申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申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
核准条件:
1. 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纳税人;
2. 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
核准程序:
1. 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采用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
后、开业之前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不设置账薄申请核准表》、《定
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对纳税人不设置账薄的申请,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
主管评说科科长核准;纳税人是企业的,由分局分管局长核准。
2. 主管征收分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后,调查核实
纳税人申请表的真实情况。对填报不实的,在审核栏予以调整。然后参照分局统一测
定的标准和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的收入水平以及平时申报纳税情况,提出对纳税
人定额核定的意见。
3. 分局定期召开评税会议,对纳税人定额核定意见进行审核评议,确定纳税人
月营业定额和应纳税额,经分管局长核准后,由征收分局向纳税人发送《核定纳税通
知书》,通知纳税人有关纳税定额和纳税时间。
4. 定额核定调整原则上每年两次(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特殊情况由各
分局自行确定,但不得少于一次。
核准时限:7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税收征管工作规程》。
监管措施:1. 核实纳税人申请情况。
2. 定期核定税款。
核准事项六: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
核准对象: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领购发票。
核准条件:
1. 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
(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核准程序:
1. 由纳税人向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征收所)提出购票申请;
2. 发票科科长或征收所所长按核准条件审核纳税人申请;
3. 纳税人领购百万位以上面额发票的,须经主管征收分局分管领导审核;
4. 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发票科(征收所)发给其《发票领购簿》(或磁卡,以
下同)。申请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发票供应窗口
领购发票。每次供票量限于1个月的用量。
5. 用票单位、个人以后领购同种类、同面额发票,应带《发票领购簿》及用完
发票存根,并填写《发票购领、验销申请表》,经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征收所)验
销后,同时缴清应纳税款,再供应发票。
6. 用票单位、个人如需领购其他种类、面额发票或增加同种类发票数量,按首
次领购发票程序办理。
7. 领购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换领发票前,缴交已使用的发票应缴的90%
以上税款才能重新供票。
8. 属本市跨区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凭外经证到主管征收机关申请购领发票(建
安企业除外)并就地缴纳营业税。
9. 对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属于个体经营的,凭个人身份证到经营地主管征收机
关申请填开发票。属于外省市来深临时经营,但又未填开外经证的纳税人,凭税务登
记副本,在主管征收机关申请填开发票并缴纳有关税款。
核准时限:
1. 首次领购发票:申请领购资料齐备的,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结。
2. 换领发票:已用发票经验销无误后,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结。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
收征管工作规程》。
监管措施:1. 组织发票专项检查;
2. 抓好发票核销工作。
3. 严格核准程序。
核准事项七: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核准对象:申请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核准条件: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委预缴,年终汇算清
缴,多缴税款应办理退税。
核准程序:
1. 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底之前向主管征收分局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
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等有关资料。
2. 主管征收分局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移交相关检
查分局,由检查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出具纳税检查报告,然后交回主管征
收分局;主管征收分局征收科、计财科,就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汇算清
退,并报分局领导核准。
3. 对情况审核无误后,由分局领导核准同意后办理退税手续。
4. 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深地税发[1998]110号文件)执行。
核准时限: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监管措施:严格退税核准程序,组织专项检查。
核准事项八:纳税人申请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
核准对象:申请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进行存货计价。
核准条件:
1. 存货积压过多,且成本价与市价相差较大。
2. 存货单个品种账面成本高出市价10%;
3. 该项存货价值占存货总价值的3%以上。
核准程序:
1. 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税务征收分局;
2. 分局初审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核准。
核准时限: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及《深
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
核准事项九:纳税人申请少留或不留残值、加速折旧、使用其它折旧
核准对象:申请少留或不留残值、加速折旧、使用其它折旧法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少留或不留残值、加速折旧、使用其它折旧法。
核准条件:
1. 纳税人有高新技术企业批文或证书;
2.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及其他合理原因;
3.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的证明材料;
4. 其它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有效证明。
核准程序:
1. 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分局;
2. 分局初审后加具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核准。
核准时限:20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
核准事项十:外国企业申请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
核准对象:申请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外国企业。
核准内容: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
核准条件:
1. 外国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2. 提供分支机构成立证明材料。
核准程序:
1. 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税务征收分局;
2. 分局初审后报市局核准。
核准时限:30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九、十条。
核准事项十一: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
核准对象:申请误征退税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误征退税。
核准条件:
1.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的;
2. 提供误征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资料和完税证明;
3. 提供误征税款所属期企业财务资料;
4. 提交误征退税申请。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分局核准。
核准时限:30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核准事项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改变纳税年度
核准对象:申请改变纳税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核准内容:改变纳税年度。
核准条件:
1. 与占控股地位的外国投资者或总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保持一致;
2. 提供所在国纳税年度证明资料;
3. 提交改变纳税年度申请。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分局核准。
核准时限:20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八条。
核准事项十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核准对象: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核准条件:
1. 提供外出经营需要证明文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 外出经营项目立项和施工许可证;
4. 其他有关部门外出经营批准文件。
核准程序:
1. 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分局。
2. 主管征收分局审核纳税人是否建帐或帐册健全;是否本企业经营或需外出经
营的单位是个人挂靠、承包、租赁的企业(只适用于本市企业跨区经营)。
3. 征收分局经审核后按规定将纳税人有关申请资料录入电脑,并打印一年内有
效的外出经营证。外经证到期后,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分局办理注销,需延长的必须行
注销后再重新填开(开出外经证的分局要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行跟踪管理并
催报催缴)。
核准时限:
1. 属本市跨区经营的,核准时限为2个工作日。
2. 需到外省市经营的,核准时限为半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理工作规程》。
核准事项十四:纳税人申请听证
核准对象:申请听证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纳税人申请听证。
核准条件:
1. 税务机关拟对个人处以5000或5000元以上,对该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
或50000元以上罚款。
2. 纳税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有关征收分局或检查分局。
核准时限:3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核准事项十五:纳税人申请复议
核准对象:申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核准条件:
1. 纳税人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申请复议条件:
(1)纳税人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2)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
(3)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申请复议
条件:
(1)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之日
起15日内;
(2)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市地税局。
核准时限:10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有关规定。
核准事项十六:纳税人申请行政赔偿
核准对象:申请行政赔偿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税务行政赔偿申请。
核准条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纳税人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况之一的。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分局。
核准时限:3个月。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
备案事项一:纳税人报送财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
备案对象:所有需报送财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的纳税人。
备案内容:纳税人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处理方法及章程等。
备案条件:建帐纳税人。
备案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分局。
备案时限:纳税人开业后3个月内。
备案事项二:财务报表
备案对象:所有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
备案内容:纳税人编制的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备案条件:建帐纳税人。
备案程序:纳税人将财务会计报表及分析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分局。
备案时限:按税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日期。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