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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管理告示牌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987号颁布时间:1999-07-09

     1999年7月9日 深地税发[1999]2987号 各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宣传依法使用发票,提醒消费者索取发票和监督经营者使用 发票,促进经营者依法纳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发票管理法规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为每户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饮食、娱乐业和旅 店业)制作一套告示牌(悬挂式和平主放式一套两块),此告示牌将在7月19日送到 各征收分局。请各征收分局(所)做好以下工作:   一、告示牌由市局统一制作,由分局(所)免费发送给纳税人。   二、告示牌须及时发送给纳税人,并必须在8月15日前将悬挂式告示牌挂在营业 场所明显位置,平放式告示牌放在收银台上(平放式告示牌分两面并分两种颜色,红 色朝消费者,蓝色朝经营者)。   三、各征收分局领导须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一名副局长负责抓好落实,且定期、 不定期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悬挂、摆放告示牌。各检查、登记分局在日常检查工作 中要注意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悬挂和摆放告示牌,要齐抓共管,发现现按规定悬挂 和摆放告示牌的应予以纠正。   四、个别分局原自行制作的告示牌同时作废。 附:发票管理告示牌内容 一、放在收银台上的告示(25CM×13CM)   告示 (A面红字)消费者有权索取发票 注意核对收款单位名称和收款人签字及填开时间,欢迎消费者举报。 市地税局举报电话:333633-3820、3826 ××分局举报电话:×××××××、×××××××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告示 (B面 蓝字)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开具合法发票,拒开发票及使用假发票将处以一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偷税论处并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悬挂在墙壁上的告示(29CM×40CM)   告示   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和使用假发票的,最高罚款一万元。偷税数额占应 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 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 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 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欢迎群众举报,税务机关为其保密。 市地税局举报电话:3336333-3820、3836 ××分局举报电话:×××××××、×××××××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举报电话:   罗湖:5412606  福田:3258907  南山:6665013  盐田:5354846   蛇口:6891265  宝安:7788463  龙岗:8900317、8922222-352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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