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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分类处理具体意见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492号颁布时间:1999-11-10

     1999年11月10日 深地税发[1999]492号 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 脱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办发[1999]10号)和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证“脱 钩”工作顺利进行,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党政机关经市脱钩办批准撤消的企业,要做好发票、税款的清缴和注销税 务登记工作。   二、对党政机关经市脱钩办批准移交、脱钩、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和挂靠关系的企 业,应当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持工商登记变更资料到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 续,并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清缴变更前的欠缴税款。对逾期不 缴或应缴未缴税款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三、各分局要密切配合,需检查清理税款的要简化手续抓紧办理,确保这项工作 的顺利进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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