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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479号颁布时间:2000-07-12

     2000年7月12日 深地税发[2000]47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4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凡是在深圳市取得应税收入的军队、武警,属于应缴地方税种的,应依法向 我局主管分局自行申报纳税,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并接受主管分局税 务检查。   二、对于军队、武警对外取得应税收入、进行经营行为或有偿服务等,必须使用 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而使用部队印制的内部收据的, 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不能作为企 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单位也不能以此作为入账凭证。   三、各主管分局必须加强对军队、武警取得应税收入的税务检查,在今年的10月 30日前应对所有军队、武警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未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 定执行的,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并在11月15日前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局征 管处。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对部队的税收宣传工人,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确保 税款足额征收。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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