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503号颁布时间:2000-07-21
2000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2000]503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复函》(粤地税函[2000]
1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开办的储金性财产保险业务从2000年10月1日
起必须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保险储金发票,原来使用的“保险储金收据”使
用至2000年9月31日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到主管
征收分局和市局办理申请自印发票的手续。
二、从2000年10月1日起,“保险储金收据”为不合法凭证,不得入账,主管征
收分局和检查分局要加强对“保险储金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控,对违法者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保险储金发票”票样(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复函(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