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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高新技术工业村发展公司代建工业厂房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0]502号颁布时间:2000-07-21

     2000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2000]502号 南山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高新技术工业村发展公司移交代建工业厂房使用发票问题的 请示》(深地税南发[2000]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深圳市高新技术工业村发展公司代建工业厂房为建筑方,应向委托方开具“建筑 安装专用发票” ,并按“建筑安装业”缴纳有关税款,不得购领“转让(销售)房 地产收入发票” ;委托方向进村企业转让工业厂房,可向你分局购领“转让(销售) 房地产收入发票” ,并按“转让(销售)房地产”缴纳有关税款。你分局及主管检 查分局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发票,并对该公司发票使用 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确保税款足额征收入库。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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