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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246号颁布时间:2000-04-11

     2000年4月11日 深地税发[2000]246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 [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凡在我市从事广告业务的新闻单位(含驻深新闻单位)和从 事广告业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深 圳市广告业专用发票》收取广告收入并按税法规定纳税,对不使用《广东省深圳市广 告业专用发票》收取广告收入并有偷逃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各用票单位和 个人应到主管征收分局(所)购领发票。对符合自印发票条件的单位,可向主管征收分 局申请自印发票,并定期按时核销发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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