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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399号颁布时间:2000-06-14

     2000年6月14日 深地税发[2000]399号 各检(稽)查分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规程   一、案件复查的主要目的   提高税务执法水平,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 具体税务检(稽)查执法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保障纳税人合 法权益。   二、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   1、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3、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4、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   5、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三、案件复查的方法   采用案卷审查和进场检查相结合。具体复查方法根据复查对象情况确定。进场检 查必须有针对性进行,局领导指定案件、有举报线索的案件、案卷审查发现原税务处 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者明显疑点的,应当通过进场检查严格核证。检查处根据已确定 的复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检查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检 (稽)查人员参加复查工作。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四、案件复查工作程序   (一)确定复查对象。复查案件来源主要包括:   1、局领导交办案件;   2、举报案件;   3、根据复查工作计划,对各检(稽)查分局已查结的案件进行重点复查;   4、其他可能存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检(稽)查执法行为的案件。   (二)发出《复查通知书》   实施复查前向案件原处理单位(指各检、稽查分局)下达复查通知书。案件原处 理单位应当配合复查工作向复查组提供案卷及有关资料;应复查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协 助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检查   复查可以采用询问、调帐、进场检查等方法进行。   需要实施调帐检查的案件由案件原处理单位自接到《复查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协助复查人员完成调帐工作。进场检查由案件原处理单位派员协助进行。   (四)提交复查报告   复查组实施复查后,向检查处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案件原 处理单位意见。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 见;复查组应当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复查报告作必要修改,然后连同案件原处 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检查处。案件原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 异议。   (五)作出复查结论   检查处对税务检(稽)查案件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根据不 同情况向案件原处理单位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1、原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 适当的,予以维持;   2、原税务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3、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相关,属于原税务处理决定错 误的,予以纠正;属于同一时限、同一项目的数量增减变化的,应当在重新作出税务 处理决定时注明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   4、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没有相关的,只对新发现的税 务违法问题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5、原税务处理决定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追缴;涉及多收税款的, 应当依法退还;   6、原税务处理决定的处罚原则上不再改变,但处罚明显偏重,或者案件原处理 单位人员与被处理单位通谋,故意减轻处罚的,可以改变。   (六)复查终结   检查处将税务检(稽)查案件复查结论书面通知案件原处理单位,复查结论认定 原税务处理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成案件原处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复查结 论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情况特殊的,可报请市局根据复查结论直接作出税务处理 决定。   (七)终结后事项   1、税务检(稽)查案件复查终结后,检查处对案件原处理单位及其人员的执法 质量进行评价,作出书面鉴定,并报告市局。复查发现的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在案件 调查处理过程中询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市局 监察部门处理。   2、复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由检查处归档保管,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证据材料仍由案 件原处理单位归档保管。   3、复查情况应当通报,并列入税务检(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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