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流函[1999]51号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475号颁布时间:1999-10-08

     1999年10月8日 深国税发[1999]475号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粤国税流函[1999]5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分局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分局所辖纳税人金税工程数据录入和清单 填报进行规范,对于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予以及时纠正;   二、由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必须由税 务征收机关严格按要求填报和录入,不得遗漏;   三、本年度已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和已注销企业,其发票存根联数据由企业或主 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填写和录入,不得遗漏;   四、各分局要妥善地管理好存根联、抵扣联的电子数据和报表,按月汇总,不得 丢失,以便在需要时将数据汇集上报省局,参加全省范围的增值税交叉稽核。 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流函[1999]51号(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