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591号颁布时间:1997-11-13
1997年11月13日 深地税发[1997]591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
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减少征纳双方工作量,降低征税成本,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市政府批准
的《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积极推行电子报款和税款
征收无纸化的批复》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缴纳地方税种的纳税人和《征管法》有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报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电子申报即报税自动化的信息管理
系统履行报税义务的一种报税方法。
第四条 深圳市地税电子报税由深圳市地税各级税务机关管理,其表格格式及规
定统一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和解释。
第二章 电子报税的申请和确定
第五条 纳税人采用电子报税前必须在与税务机关联网的银行开设纳税户,并凭
其证明到征收分局(或征收所)指定的“电子报税协议签定”窗口领取并与税务机关签
订《电子报税协议书》,然后到征收分局(或征收所)指定的“电子报税开(销)户”窗
口办理电子报税开户手续。
第六条 电子报税系统分为报税机报税、微机报税和电话报税三种方式。其中电
话报税只适用于双定户报税,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报税机或微机申报纳税。不管是哪种
方式,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指定的开户银行开设纳税账户,该账户一经设立,不得随
意变动。如需改变纳税账户,须严格按程序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对于使用微机报税的纳税人,其微机报税软件由纳税人自行安装或委托
微机厂家安装;对于使用报税机报税的纳税人,在办理完电子报税开户手续后,必须
到“报税机购领及写卡”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使用电话报税的双定户,可自行阅
读税务局发送的《电话报税操作说明》。
第八条 对办理好电子报税手续的纳税人,征收分局电脑科须及时组织纳税人对
使用电子报税工具进行培训。
第三章 电子报税的终止
第九条 电子报税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在注销之前先到征收分局计财
科办理纳税账户的清理手续,再到指定的“电子报税开(销)户”窗口办理电子报税的
销户手续,然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章 电子报税户税款的缴纳及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纳税人使用电子报税进行申报,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并办理电子报税
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 作为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在申报前应首先在征收分局(或征收所)指定
的开户银行的纳税账户中存入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款项。
第十二条 实行税款征收无纸化后,“缴税凭证”由银行打印,电子报税纳税户
可在开设纳税账号的银行领取该凭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季)通过报税工具向征收
分局申报纳税资料。在电子报税试行期间,还必须向征收科报送一份书面申报表。除
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年度报送书面申报表外,其余各税采取每半年集中报送一次书面
申报表。
第十四条 电子报税纳税人必须对向税务机关发送的电子数据及提交的书面申报
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二者的一致性。若两者不一致,以电子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电子报税纳税人对使用电子报税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报税工具及报税软
件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否则由此造成的逾期申报和逾期纳税,由纳税人承担
责任。
第十六条 电子报税纳税户有权参加电子报税工具使用培训班的学习;有权到征
收分局征收大厅查询申报结果和向征收分局申请有关电子报税的技术指导。在使用过
程中,如出现任何有关电子报税工具及电子报税软件故障,有权向征收分局或向负责
安装的有关公司申请维修。
第十七条 实行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①因不可抗力或确有困难延期申报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
机关批准,在核准的限期内办理延期申报手续。②无论本期有无应税事项,均应按规
定办理电子报税。
第十八条 电子报税纳税人必须注意保护电子报税密码,发现泄露,应及时通知
征收分局停止该码的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密码手续。
第五章 电子报税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报税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或虽申报但银行存款不
足缴纳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操作规程》关
于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电子报税纳税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真实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报税密码泄露造成申报数据不准的,如果是纳税人的原因,则
其责任由纳税人承担;如果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原因,则其责任由税务机关或税
务人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由于操作或报税软件差错或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
纳税人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或少缴税款的,其责任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纳税申报问题,本规定没有明确的,按《征管法》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