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与人民法院配合清缴破产企业税款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604号颁布时间:1997-11-21
1997年11月21日 深地税发[1997]604号
各分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随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渐增多,破产企
业的税款清缴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及时防止和减少申请破产的涉税企业的税款流失,
市局经过与法院的共同协商,于1997年11月11日对企业破产案件处理涉税问题达成一
致协议(见附件)。现就执行中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局接到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通知后,即通知破产企业的主管征收分局和
检查分局,征收分局和检查分局应及时对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和清缴税款及发票,并
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申请破产企业的主管征收、检查分局应派员参加破产企业清算组,出席清算
组会议。参加清算组的税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追缴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并清缴发
票。
三、主管征收和检查分局要做好协调配合,互通信息,确保清欠工作顺利进行。
四、主管征收和检查分局清缴税款时,如需到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
存放地检查其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可申请法院予以协助。
五、主管征收和检查分局对破产企业税务检查和发票清理完毕,应及时将破产企
业欠缴税款的时间和数额函告法院破产庭,以便及时将所欠税款追缴入库。清欠工作
完成后,应向法院和市局报送清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和有关文件材料。
六、各分局应注意收集法院在报纸上刊登的破产企业申报债权公告。一旦发现,
应及时主动与法院破产庭联系,并报告市局征管处,以便共同处理好破产企业的税款
清理工作。
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破产案件处理涉税问题的
协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