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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检办[1996]8号颁布时间:1996-11-19

     1996年11月19日 深检办[1996]8号 各分局:   现将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深检办[1996]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深财检办〔1996〕9 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汇总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 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时间安排   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从今年11月开始,明年春节前结束,取消自查阶 段,分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两个阶段。根据我局工作的统一安排,重点检查从11月 份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1997年1月10日前为市局统计资料和各分局、市局进行总结 时间。   二、关于重点检查分工   根据市大检查办的统一安排,为避免重复检查,今年大检查期间,国税、地税系 统的重点检查不安排区属企业,各区区属企业由各区大检办统一安排重点检查,国、 地税两局按所征管税种划分重点检查企业。结合我局征管改革后的实际情况,我局今 年的重点检查具体分工是:各检查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负责各自检查范围内的企业 (区属企业除外)的重点检查。各检查分局根据上述要求,按各自检查范围内的企业 户数,以不低于25%的比例拟出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并于11月19日前用电脑软盘报送 市局大检查办公室。该名单不能与财政部委托驻深专员办、审计署特派办检查的100户 企业、市大检查办安排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156户企业(名单见附件)重复。各检查分 局报送的重点检查名单,必须有以下项目内容:纳税人统一代码、电脑编码(即纳税 编号)、法人代码、单位全称、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经济性质、主管部门 (或产权单位)。   三、关于大检查的重点   在贯彻执行国务院明确提出的重点单位进行检查的同时,根据我市实际,1996年 重点检查单位是:1.长期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及零申报的纳税户;2.长期拖欠税款的 纳税大户;3.缴纳税款非正常下降的纳税大户;4.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不 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挂靠、承包经营户;5.近两年税务违章行为较为严重,经多 次查处仍不改正的纳税户;6.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但不扣缴或隐瞒个人收 入,有意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单位;7.有经济收入又不申报纳税的行政事业单位;8. 群众反映很强烈,举报有偷逃税行为的纳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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