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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高戍达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9]266号颁布时间:1999-06-17

     1999年6月17日 深地税发[1999]266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高戍达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 (深地税二发[1999]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 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 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为便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税局先后列出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收费、 基金名单,未列入名单的一律要征税。市财政部门对从深圳市高戍达停车管理有限公 司全额上缴取得的临时停车占道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并列入广东省第 二批不征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符合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对财政部门通过该公司 取得的道路占用费收入作为行政事业收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深圳市高戍达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市财政部门取得的分配收入实质是该 公司的经营分配所得,是该公司为政府提供征收管理停车占道费劳务取得的一种劳务 所得,同工本费收入、超时罚款收入均为该公司的经营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 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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