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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482号颁布时间:1999-10-11

     1999年10月11日 深国税发[1999]482号 罗湖、福田征收分局,第二、三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59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在国家没有统一调整政策之前,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执行原来的管理办法 (即设在深圳市的分支机构先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 汇总到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 30日 国税函[1999]59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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