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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颁布时间:1994-04-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1号文《通知》指示,为了加强对增 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现对商业零售企业 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必 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 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 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全部联次 一次性如实填开。 四、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能将价 税分别填开。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罚则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六、各商业零售企业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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