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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除银行存款利率标准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89号颁布时间:1997-02-25

     1997年2月25日 深地税发[1997]89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7]40号《关于明确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扣除银行存款利率标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关于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除银行存款利率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7年2月3日 粤地税发[1997]4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鉴于1996年国家两次调整银行存款利率,为统一1996年度股份制 公司、投资基金公司派息、分红和集资利息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同期银行 存款利率"标准,省局明确如下:按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调整利率,即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96]294号文规定的同期个人存款利率标准执行,基中, 一年期定期个人存款利率为7.47%,半年期为5.4%。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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