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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670号颁布时间:1997-12-25

     1997年12月25日 深地税发[1997]670号 各检查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1996]232号)和《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财清字[1997]12号)以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现对城镇集体企业在清 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金挂帐损失以及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 的财务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时,资产盘盈大于盘亏的余额,经批准后可作增加 企业资本公积金处理。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资产盘亏,首先可依次冲减资产盘盈、 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其次冲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如仍有余额则作 为期损益处理。   三、企业不能收回的帐款,经审批后作为坏帐损失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按规定已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坏帐准备金予以核销,不 足部分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帐损失,可分期计入损益。   集体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数额较大,按上述(一)、(二)规定处理有困难 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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