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591号颁布时间:1998-12-29
1998年12月29日 深地税发[1998]591号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
98]749号)称:“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
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
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共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
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
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