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其《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1-04
1998年1月4日 深地税发[1998]8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
97]1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以《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为基础进行,不再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
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经营收
入申报表》和《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应同时报送相关检查分局(其中《关联企
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报送涉外调查分局)。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
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