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其《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1-04

     1998年1月4日 深地税发[1998]8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 97]1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以《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为基础进行,不再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   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经营收 入申报表》和《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应同时报送相关检查分局(其中《关联企 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报送涉外调查分局)。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    法》的通知(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