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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593号颁布时间:1998-12-29

     1998年12月29日 深地税发[1998]593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 见如下:我市各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收取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 维护基金”,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公用设 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 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本文从199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 8年12月15日 国税发[1998]217号)(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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