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590号颁布时间:1997-11-10
1997年11月10日 深地税发[1997]59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
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依据市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我市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的通知》(深府办[1997]111号)规定:从
1997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缴纳义务人。请遵
照执行。
附:深府办[1997]111号文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附: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的通知
1997年10月22日 深府办[1997]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7月7日发布了《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为进一步规范
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根据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关于
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深府办[1997]6号)第一条第一、二款关
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作如下调整:从1997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
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按缴纳娱乐业、广告业
营业税的营业额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
知》中第一条第一、二款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