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深宝三井食品饮料发展有限公司弥补亏损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71号颁布时间:1998-12-22
1998年12月22日 深地税发[1998]571号
罗湖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深宝三井食品饮料发展有限公司弥补亏损问题的请示》
(深地税罗发[1998]70号)收悉。据你局反映,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公
司为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将下属的5家全资独立核
算企业及两上非独立核算机构(名单见附件)合并成为深圳市深宝三井食品饮料
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深宝三井公司),原有企业和机构的债权、债务全部由深宝
三井公司承担,合并前有4家企业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对合并后深宝三井公司
如何弥补合并前4家企业尚未弥补亏损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深地税发[1997]304号)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合并前的各独立核算单位在合并后仍实行单独考核,因此应以各单
独考核单位考核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单独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深宝三井
总部发生的费用可按各单独考核单位年度的营业收入额占深宝三井公司年度总营
业收入额的比例分摊。
二、深宝三井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是各单独考核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
和。
三、各单独考核单位各自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弥补合并前各自尚未弥补的亏损。
四、合并后的深宝三井公司若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弥补。
此复。
附件:合并前所属单位名单。
1、软包装饮料厂
2、多维健乳酸饮料厂
3、罐装饮料分厂
4、调味品分厂
5、香精分厂
6、动力机修分厂
7、进出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