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公司等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31号颁布时间:1999-01-20
1999年1月20日 深地税发[1999]31号
第二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
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853号)的规定,对中国长城计算机深
圳公司所属企业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公司、深圳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明
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长城俱乐部(深圳长城招待所)1998年度向总机构
分别上缴的管理费4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0万元,准予各自在
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