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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燕沙房地产开发公司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35号颁布时间:1999-01-20

     1999年1月20日 深地税发[1999]35号 第二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燕兴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通知》(国税函[1998]861号)的规定,对中国燕兴总公司所属企业中 国燕沙房地产开发公司1998年度向总机构上缴的管理费33万元,准予在税 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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