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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偿宣传严格管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171号颁布时间:1997-04-21

     1997年4月21日 深地税发[1997]171号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最近,许多报刊和影视等传媒纷纷与我局联系,要求在其刊物或专题当中作 有偿宣传(包括文字、图片、录像,下同)。经研究,市就对严格管理有偿宣传 问题规定如下:   1.除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税务部门发文要求宣传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自 行在报刊、杂志、电视、电台上作有偿宣传。   2.对确需进行有偿宣传的单位,须书面送市局办公室主任加具意见后报主 管局长审批,否则,刊登或播出费用不得在单位经费中列支。   此外,各单位在发售我局编印的税务书刊时,也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购买, 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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