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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供水建设增容费不征收营业税的函

深地税函[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深地税函[1998]8号 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城市供水建设增容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水字[1 998]第03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供水企业收取的城市 供水建设增容费,从1998年1月1日起可以比照《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不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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